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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继续执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7-05-26来源 : 大立小编点击量 :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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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class="p" align="justify" style="margin-left:0.0000pt;text-indent:21.0000pt;text-align:justify;"> 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令第136号《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提升消防技术服务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总队决定对已取得临时资质的现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继续实行过渡时期管理。

一、临时资质时限。目前已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保临时资质一级、二级、三级企业及消防安全评估一级、二级企业有效资质延长至2017年6月30日止。各相关单位应携带资质原件及副本于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月20日,前往安徽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二、二、后续工作安排

(一)组织技术服务机构业务培训。结合部消防局冬春火灾防控要求,拟定于2017年4月份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组织业务培训,宣贯近年来公安部及部消防局相关文件精神,传达总队关于过渡时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相关要求,学习新颁布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程,掌握新版安徽消防信息服务网技术服务专版的使用方法。

(二)组织从业人员综合能力测试。目前全省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数量尚不能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需求,考虑到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人员流动快的实际现状,总队拟定于2017年5月份组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考试认定,此次考试通过人员将作为下一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办理的重要条件。考试报名条件等同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已取得国家颁发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可不参加考试。原2014年总队组织的从业人员考试结果不再作为临时资质办理依据。

(三)现场检查。总队将按照公安部消防局相关要求,待从业人员考试成绩公布后,结合各企业考试通过情况,严格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检查,检查合格并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将取得2017年7月1日以后执业的相应临时资质。

0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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